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度促字第28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5年促字第28094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28094號債權人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乙○○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貳仟壹佰伍拾陸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二六計算之利息,並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前項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三、另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其中借款新台幣陸拾萬元之部分,其請求標的及原因事實均與本院九十五年度促字第二八0九五號受理在案之支付命令事件相同,債權人就同一法律關係重覆提起本件聲請,依一事不再理之法理,自應認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民事庭法官游秀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96年1月3日
書記官蔡杰玲書記官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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