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4年度上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4年上字第7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返還信託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上字第720號
上訴人丁○○
甲○○戊○○上列二人法定代理人庚○○○○○○
住同兼共同訴訟代理人丙○○住同被上訴人乙○○住台北市○○街○○號3樓法定代理人己○○住同訴訟代理人 周福珊 律師
賴玉梅 律師上一人複代理人 邱昱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信託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7月4日所為之判決及民國95年10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於被上訴人乙○○下方應添列「法定代理人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規定甚明。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及裁定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官黃熙嫣
法官呂太郎法官楊力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
中華民國95年12月14日
書記官劉家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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