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4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45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履行契約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訴字第4566號上訴人戊○○
甲○○被上訴人乙○○
丙○○丁○○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肆拾伍萬玖仟陸佰零伍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叁萬捌仟零叁拾壹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邱琦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5月3日
書記官池東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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