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4年度彰勞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彰勞小字第1號
原   告 力翰文教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志榮
訴訟代理人  謝秉錡 律師
複 代理人  張家豪 律師
被   告  林俊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
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8日
當庭裁定命原告於105年3月11日前補繳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並當庭交付補費單予原告訴訟代理人收受,有言詞辯論
筆錄在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難認為合法,其假
執行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陳弘仁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書記官林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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