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板救字第13號
聲請人 黃教賢 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台東監獄泰源分監執行中
相對人 蔡雨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聲請訴訟救助,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項、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無資力支
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提出受刑人在監執行證明
書、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羅救字第2號裁定、本院102
年度訴字第1687號筆錄各1件以為釋明,聲請訴訟救助,經
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顏妃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嬿如
中華民國105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