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203號
原 告 游象敬
被 告 楊炤明 ( 楊栢壽 之繼承人)
楊炤仁 (楊栢壽之繼承人)
楊炤宗 (楊栢壽之繼承人)
楊炤文 (楊栢壽之繼承人)
楊炤昌 (楊栢壽之繼承人)
莊 楊幸珠 (楊栢壽之繼承人)
楊桂英 (楊栢壽之繼承人)
楊秀玉 (楊栢壽之繼承人)
楊炤正 (楊栢壽之繼承人)
蔡天送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炤明(楊栢壽之繼承人)等間請求確認票據債權
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壹佰柒拾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壹萬柒仟
捌佰叁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
○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葉詩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錫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