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補字第17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補字第173號
原   告 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訴訟代理人  楊豐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凱佑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陸萬伍仟壹佰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
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
(臺北市○○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朱耀平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香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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