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5日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人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02號聲請人 陳筱婷 聲請人 陳尚宏 聲請人 吳伊婷 聲請人 黃文珊 聲請人 顏秋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呈報清算人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
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郭宜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2月25日
書記官陳家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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