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董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翊薰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中小字第1041號
原 告 新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訟代理人 吳志豪
被 告 董中平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6年6月26日下午2時10
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官劉惠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5月17日
書記官洪翊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