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司繼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司繼字第8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司繼字第814號聲請人 張育蓁 聲請人 張靜瓊 前列張育蓁、張靜瓊共同上列聲請人聲請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明意旨略以:被繼承人 李文來 於民國113年4月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之繼承人,因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並提出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除戶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聲請核備云云。
二、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㈠直系血親卑親屬、㈡父母、㈢兄弟姐妹、㈣祖父母,民法第1138條定有明文。是以,如非上開法律規定之人,既非繼承人,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
三、經查:本件被繼承人李文來於民國113年4月4日死亡,聲請人為被繼承人姊張 李貴珠 (歿)之子女,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調聲請人之戶籍資料、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等件附卷可稽。惟本件聲請人係為被繼承人姊李貴珠(歿)之子女,非民法第1138條規定之人,已如前述,是揆諸首開說明,聲請人既非繼承人,聲明拋棄繼承自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林雅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