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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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

裁判案由:改定親權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聲請人 陳俊清 代理人 蘇珮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
書記官陳怡君

歷審裁判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暫 字第 13 號(113.04.11)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親聲 字第 78 號裁定(113.06.18)【本件裁判書】
  •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家非調 字第 2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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