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家親聲字第78號民事裁定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6月18日裁判案由:改定親權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家親聲字第78號聲請人 陳俊清 代理人 蘇珮鈞 律師上列聲請人聲請改定親權事件,未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而本件依法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茲限聲請人於本件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家事法庭法官楊皓潔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6月18日書記官陳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