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度交簡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2年交簡字第18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九十二年度交簡字第一八三二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過失傷害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六一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甲○○因過失傷害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如附件)之記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第二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三十一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高思大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蔡語珊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三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第一項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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