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2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二八五號
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高原茂右列被告因強盜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許兆慶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書記官洪麗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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