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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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156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五六七號
原告保證責任臺南市第七信用合作社法定代理人劉錫堃
送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乙○○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乙○○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訟訴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佰伍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肆萬伍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萬肆仟玖佰伍拾伍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洪碧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七月十一日~B法院書記官顏惠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