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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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84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投資分配款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八四四號
原告乙○○
戊○○訴訟代理人甲○○
參加人丁○○被告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投資分配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B法官王怡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丁梅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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