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度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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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0年補字第2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補字第二八九號
原告華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周忠泰 右原告與被告乙○○、甲○○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貳拾陸萬肆仟元,折合銀元貳佰零捌萬捌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貳萬零捌佰捌拾元,折合新臺幣陸萬貳仟陸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一月三十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詹朝傑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三日~B法院書記官黃秀雲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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