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10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106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格榮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彭詩雯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0年度偵緝字第12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格榮自民國壹佰零壹年捌月貳拾參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被告張格榮因偽造有價證券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其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逃亡之虞,而有羈押之原因及必要,於民國101年6月7日裁定羈押在案。
二、茲因被告張格榮另因詐欺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已於101年8月23日起入監服刑,此有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1年執助丁字第1627號執行指揮書1紙在卷可稽,足認被告另案在監執行中無逃亡之虞,其羈押原因已不存在,自應予以撤銷羈押,爰裁定如主文。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鍾雅蘭
法官郭俊德法官楊麗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柯凱騰中華民國101年8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