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度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5年交易字第1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交易字第11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20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之據上論斷欄「修正前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應更正為「修正前刑法第276條第1項前段」。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刑事裁判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
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裁定原本及正本之誤繕,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基華
法官蔡世芳法官林俊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李雅怡中華民國95年8月23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