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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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85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858號債權人 林麗卿 債權人 鄭如伶 債權人 鄭佩芷 債權人 王月霜 債權人 陳松鶴 債務人 陳建安 債務人 陳建志
一、㈠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麗卿連帶清償新臺幣陸佰零肆萬柒仟
肆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㈡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如伶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伍
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㈢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佩芷連帶清償新臺幣壹佰貳拾萬貳仟
玖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㈣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王月霜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肆拾壹萬陸
仟叁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㈤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松鶴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陸仟貳
佰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㈥債務人應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2年2月21日
書記官葉泰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