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6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聲字第663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永慶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永慶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楊永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
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而數罪併罰有二以上裁判者,應定其應執行之刑,其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1條第5款、第53條分別定有明文。又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易科罰金之規定,刑法第41條第8項規定甚明。
次按刑事訴訟法第370條第2項、第3項,已針對第二審上訴案件之定應執行之刑,明定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之適用,於分屬不同案件之數罪併罰有應更定執行刑者,本於同為定刑裁定應為相同處理之原則,法院於裁定定應執行之刑時,自仍應有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法理之考量,亦即另定之執行刑,其裁量所定之刑期,不得較重於前定之執行刑加計後裁判宣告之刑之總和,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最高法院103年度第14次刑事庭決議及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㈠本件受刑人楊永慶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各該罪均係在附表編號1所示之罪判決確定前所犯,並以本院為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法院,又附表所示各罪均得易科罰金,參照前揭規定,縱定應執行刑逾6個月,亦得易科罰金。再者,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8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則參照前揭說明,本院就附表所示各罪再定應執行刑時,自應受上開判決所定應執行刑總和之內部界限所拘束。
㈡受刑人就本件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表示:無意見(見陳述意見狀)。
四、綜上,爰依前揭法條規定及實務見解,並參酌上開各罪宣告刑總和上限、各刑中最長期,審酌受刑人犯罪情節、行為次數及行為時間,就其所犯前揭各罪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連雅婷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上開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林蔚然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表:受刑人楊永慶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111.06.08.10時27分許為本署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1.06.21.11時52分許為本署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1.07.05.9時22分許為本署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42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42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4142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864號111年度簡字第3864號111年度簡字第3864號判決日期111/10/27111/10/27111/10/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864號111年度簡字第3864號111年度簡字第3864號判決確定日期111/11/26111/11/26111/11/26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1年度簡字第386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5月確定
編號456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3月有期徒刑5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05.22.某時111.07.19.9時50分許為本署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111.08.02.9時21分許為本署採尿起回溯96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3848號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523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毒偵字第5523號等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227號112年度易字第77號11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日期111/08/18112/07/17112/07/1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1年度簡字第3227號112年度易字第77號11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確定日期112/02/09112/08/23112/08/23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是是備註空白附表編號5至6所示之罪,前經本院112年度易字第77號判決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7月確定
編號7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111.11.05.16時34分許為警採尿時回溯96小時內之某時偵查(自訴)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2年度毒偵字第1330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028號判決日期112/09/27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簡字第4028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09是否為得易科罰金之案件是備註空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