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司繼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司繼字第521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司繼字第5214號聲請人 郭鴻文
郭鴻交 郭錦櫻 郭美津 上列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下列順序定之:(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二)父母。(三)兄弟姊妹。(四)祖父母;前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以親等近者為先。民法第1138條、第1139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被繼承人 郭秋美 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郭秋美於民國112年8月30日死亡,聲請人自願拋棄繼承權,爰依法檢陳被繼承人郭秋美繼承系統表、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聲請人戶籍謄本、印鑑證明等文件具狀聲請拋棄繼承權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係被繼承人郭秋美之兄弟姊妹,被繼承人郭秋美於112年8月30死亡等事實,固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郭秋美繼承系統表、死亡登記申請書、死亡證明書、聲請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惟查,被繼承人郭秋美尚有第一順序繼承人即子輩 陳昶亨 於本件聲請人聲明拋棄繼承時,乃至於迄今仍未依法聲明拋棄繼承,有本院職權調閱之親等關聯資料查詢結果、個人戶籍資料及本院案件繫屬索引卡查詢在卷可稽。依上規定,本件既有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即被繼承人郭秋美之子輩繼承人陳昶亨,則被繼承人郭秋美之第三順序繼承人即聲請人自非當然繼承,其聲明拋棄繼承於法不合,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方佩文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