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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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單禁沒字第10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單禁沒字第1037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呂明書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3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12年度聲沒字第97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呂明書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或第一級毒品海洛因案件,為警先後於如附表所示之時間、地點查獲,並分別扣得如附表所示之毒品,嗣被告經本院裁定送觀察、勒戒及強制戒治後,於民國111年8月11日強制戒治執行完畢釋放,其上開施用毒品犯行亦經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月3日以111年度戒毒偵字第153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此有前開案件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而上開扣案之毒品共3包,經送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鑑驗結果,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或海洛因成分,為第二級或第一級毒品,亦有該公司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共3份在卷可證(詳如附表所示),是依前揭規定,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毒品3包均宣告沒收銷燬。至鑑驗耗損之毒品因已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併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楊筑婷以上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如菁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表編號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相關案號查獲時間、地點扣案物品鑑定報告1109年度毒偵字第7718號於109年11月11日22時38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00號前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0.939公克,驗餘淨重0.936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2110年度毒偵字第5839號於110年8月7日22時40分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前第一級毒品海洛因1包(驗前淨重0.439公克,驗餘淨重0.436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3110年度毒偵字第6633號於110年9月12日12時許,在新北市○○區○○路0號2樓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1包(驗前淨重12.377公克,驗餘淨重12.371公克)台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000年00月00日出具之毒品證物鑑定分析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