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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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聲字第5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3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聲字第57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鎰隆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13年度執聲字第37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鎰隆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鎰隆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有期徒刑部分)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
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蔡鎰隆因犯詐欺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依受刑人請求聲請(就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爰經函詢受刑人陳述意見後,審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11罪之行為類型、侵害法益及犯罪相隔時間,綜衡其上開各罪犯罪行為之不法與罪責程度、對其施以矯正之必要性、刑罰經濟、邊際效應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一切情狀,基於罪責相當原則,而為整體非難評價後,於定執行刑之外部性及內部性界限內,就其有期徒刑部分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彭全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宥伶中華民國113年3月8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詐欺洗錢防制法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5月有期徒刑2月,併科罰金新臺幣1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1年5月犯罪日期109.06.23109.06.15109.06.18109.06.24~109.06.2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緝字第2016號等新北地檢111年度偵字第24444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60、642號111年度金簡字第944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判決日期111.06.09111.12.30112.10.0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0年度金訴字第460、642號111年度金簡字第944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1.07.23112.02.21112.11.15備註新北地檢111年度執緩字第722號(基隆地院112年撤緩字20號)新北地檢112年度執字第3209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號編號1、2所示罪刑,前曾經本院112年聲字2626號裁定,更定應執行刑1年6月(112年執更字2996號)編號3至6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8月編號456罪名詐欺詐欺詐欺宣告刑各有期徒刑1年2月(2罪)有期徒刑1年1月各有期徒刑1年(5罪)犯罪日期①109.06.24②109.06.24~109.06.25109.06.25①109.06.24②109.06.24③109.06.24④109.06.24⑤109.06.25偵查機關年度案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2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26號新北地檢110年度偵字第11126號最後事實審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判決日期112.10.06112.10.06112.10.06確定判決法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新北地院案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112年度審金訴字第1511號判決確定日期112.11.15112.11.15112.11.15備註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號新北地檢113年度執字第1096號編號3至6所示罪刑,前曾經定應執行刑1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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