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1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一一八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鞠金蕾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法官吳美蒼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