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27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2776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公設辯護人乙○○上列被告等因本院98年度訴字第2776、3073號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9年2月4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三、第二十二列關於「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台幣6000元」,應更正為「被告販賣第一級毒品所得新台幣6500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理由欄,有如前開主文所示之錯誤,顯係誤載,應予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佩琦
法官黃佩韻法官郭德進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惠玲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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