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7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782號上訴人丙○○
乙○○共同訴訟代理人 胡宗賢 律師被上訴人甲○○上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478,24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7,7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美蒼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