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四號
原告丙○○法定代理人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八十八年度訴字第二八三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二十二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林火炎
法官蔡佳玲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