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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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7年家財訴字第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19日

裁判案由:夫妻剩餘財產分配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家財訴字第35號原告 侯品亘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 律師
黃子浩 律師被告 吳財秀 訴訟代理人 羅裕欽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所為由受命法官李怡靜行準備程序之裁定撤銷之。
理由
一、按候補法官於候補期間,輪辦下列事務,…充任地方法院合議案件之陪席法官及受命法官,期間為2年,法官法第9條第3項第2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法官李怡靜前於民國107年11月23日承辦本件家事事件時,係候補法官,依據上述規定應行合議審判,是以本院合議庭依據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規定,指定其為受命法官進行準備程序,並得調查證據、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惟本件因年度事務分配移由已實任之 謝濰仲 法官為受命法官,依法已得獨任辦理第一審家事事件,應認無合議審判必要,並經以行政簽文陳請本院院長批核同意。是前揭指定受命法官裁定,應予撤銷,爰裁定如主文,改由受命法官獨任審理。
中華民國108年9月19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林雅莉
法官朱政坤法官謝濰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3日
書記官柯雅淳

歷審裁判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度 家財訴 字第 35 號裁定(107.11.23)[和解]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度 家財訴 字第 35 號裁定(108.09.19)[和解]
  •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107 年度 家財訴 字第 35 號和解筆錄(109.11.24)[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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