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票字第5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票字第578號聲請人 陳心怡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宋育政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請確認陳報本件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何?(查狀載聲請人最後一次提示日為106年1月22日,本票應以提示日作為利息起算日)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6年1月2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