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100年度岡簡字第18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岡簡字第187號
原   告  趙村元
上列原告與被告 王姜信耶 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被告及其法定代理人戶籍謄本各1份,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林意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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