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66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年度訴字第六六0號
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丙○○選任辯護人曾耀聰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一七九二
三、一九二八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柒月,供六合彩賭博用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壹冊均沒收,其餘部分無罪。
事實
一、丙○○與乙○○(未起訴)共同基於意圖營利之概括犯意,自八十九年五月間起至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在台中縣○○鄉○○村○○路○段○○○巷○○號其住處公眾得出入之場所,提供俗稱六合彩「二星」、「三星」、「四星」、「台號」、「港特」、「天碰」、「大碰」賭博簽單七種,每簽一支賭資「四星」為新臺幣(下同)十元,「二星」、「三星」、「台號」、「港特」、「天碰」、「大碰」為八十元,聚集不特定之多數人以簽選號碼方式賭博財物,約定所簽選之號碼與每星期二、四同日香港六合彩開出之號碼相同者,「二星」可贏得五千三百元,「三星」可贏得五萬二千元,「四星」可贏得七萬元,「台號」可贏得九百元,「港特」可贏得三千四百元,「天碰」可贏得二萬二千元,「大碰」可贏得五千三百元,如未簽中,則賭客下注之賭資全歸丙○○所有。嗣經警持本檢察官簽發之搜索票,於八十九年十一月二十三日下午六時許,在上址之住處搜索而查獲上開賭博情事,扣得丙○○所有供經營六合彩賭博所用之傳真機一台、六合彩簽單一冊。
二、案經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報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訊據被告丙○○,其妻乙○○,均當庭坦承不諱,復有扣案傳真機壹台、六合彩簽單一冊附卷可稽,被告犯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百六十八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其一行為觸犯上開三罪名,為想像競合犯,應從情節較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又被告前後多次賭博犯行,時間緊接,犯罪構成要件相同,顯係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加重其刑。被告與乙○○間有犯意之連絡,及行為之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爰審酌被告丙○○一切犯罪情狀、目的、動機等情,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用資薄懲。扣案之傳真機一台、六合彩簽單一冊均沒收。
三、公訴意旨另謂,丙○○意圖販賣而持有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十一包淨重合計三五.一三公克,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四十四包淨重合計十四.四四公克,為警據報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一日十一時許,在台中縣○○鄉○○路○段○○○巷石牌公園停車場埋伏,當場在其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小客車後車箱查獲,扣得其持有之上揭毒品等語,前開毒品,訊據被告丙○○在警訊、偵審中均矢口否認為其所有辯稱,因歐打其妻乙○○,遭其妻夥同有吸毒前科之甲○○共同栽贓云云,按犯罪事實應以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推定其犯罪事實,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五十四條定有明文,八十九年八月一日上午十一時查獲毒品,經送檢察官復訊,被告謂毒品外包裝有摸過,毒品小包裝未碰過,同日下午十四時四十分,檢察官電話指示偵查員,何人報案﹖應採毒品包裝上之指紋,台中縣警察局霧峰分局,卻不理會,逕將毒品送法務部調查局鑑定,被告既否認毒品為其所有,如此重大販毒行為自當自動進一步追查。被告提出請求調查而檢察官亦進一步指示應採集指紋,竟疏未採集,況被告家中除搜獲六合彩簽賭單外,無任何毒品之可疑物。綜上所述尚難證明,上開車內搜獲之毒品為其所有,被告犯罪不能證明,此部分自應由本院諭知無罪。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三百零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五十五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九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陸炎榮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日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
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一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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