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緝字第1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緝字第16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5年度毒偵字第7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法院為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
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已於民國95年12月18日死亡之情,此有法務部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各1紙在卷可查。依據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3月1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林秋宜
法官劉兆菊法官馮俊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6年3月19日
書記官鄧雪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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