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13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1385號原告信吉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聯宜營造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95年度促字第7331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19,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8,9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7,9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7,92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林源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15日
書記官童貴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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