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3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三八二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乙○○間因排除侵害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價額,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黃宗揚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B法院書記官陳孟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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