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撤緩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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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撤緩字第14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撤緩字第一四四號
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妨害自由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一三七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除如附件聲請書援引之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法條,應補充「第一款」外,其餘均如該聲請書所載。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威龍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家瑜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