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度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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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簡上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二二五號
上訴人甲○○被上訴人乙○○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上訴人乙○○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本院依原告之聲請,准將應送達於被上訴人乙○○之訴狀繕本、準備程序筆錄繕本及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八日下午二時四十五分之準備期日通知書為公示送達。本公示送達除黏貼於法院牌示處外,言詞辯論期日通知書須登載於任何一種日報,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日內辦理登報手續,並將報紙迅即送交本院備查,訴狀繕本則以其他方法公告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秦慧君法官郭慧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八日
法院書記官董明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