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26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2656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高志誠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9年度執聲字第21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高志誠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高志誠因加重竊盜案件,先後經法院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確定,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又依刑法第53條應依同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1項前段、第53條、第51條第5款及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有二裁判以上,經定其執行刑後,又與其他裁判併合而更定其執行刑者,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仍應以原來宣告之數個刑罰計算,而不以當時該數罪所定應執行刑為計算之基準(最高法院57年度台抗字第198號裁定參照);而上開更定之應執行刑,不應比前定之應執行刑加計其他裁判所處刑期後為重,否則即與法律秩序理念及法律目的之內部界限有違,難認適法(最高法院93年度台非字第192號裁定意旨可供參考)。
三、經查:
(一)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載之刑,均經確定在案,有該刑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其中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編號3至7所示不得易科罰金之罪,與如附表編號2、8所示得易科罰金之罪,依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固不得併合處罰,惟本件係聲請人依受刑人請求定執行刑而提出聲請,有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依民國102年1月23日修正之刑法第50條調查受刑人是否聲請定應執行刑調查表附卷可考;又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其判決確定日期為109年9月23日,而如附表編號3至8所示之罪,確均係於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之判決確定日前為之,且以本院為如附表所示各罪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核與上開規定相符,茲檢察官向本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後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二)至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至7所示之罪,固曾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然依上開說明,前定之執行刑當然失效,本院自應以其各罪宣告刑為基礎,定其執行刑。是本院定應執行刑,不得踰越刑法第51條第5款所定法律之外部界限,即不得重於如附表編號1至8所示罪刑之總和,亦應受內部界限之拘束,即不得較上開已定應執行刑與其餘各罪之總和為重之內部限制,並斟酌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均為加重竊盜罪,其犯罪之態樣、手段類似,所侵害者為財產法益,而並非具有不可替代性、不可回復性的個人法益,責任非難重複程度較高,暨衡以受刑人所犯各罪情節、行為人預防需求、整體刑法目的及相關刑事政策等情狀,為整體非難評價,定其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
(三)另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者,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第679號解釋意旨參照)。因此,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分屬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但因合併處罰之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是本院於定其應執行之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0條第1項但書第1款、第2項、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王星富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素霜中華民國109年12月31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侵入住宅竊盜罪毀越安全設備竊盜未遂罪踰越安全設備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6月10日108年6月20日107年11月3日偵查機關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0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0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1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11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08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09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10號108年度偵緝字第361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2號109年度偵字第2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29號109年度審易字第429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判決日期109年8月10日109年8月10日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9月23日109年9月23日109年9月30日備註編號3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456罪名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8年7月10日108年7月17日108年9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2號109年度偵字第271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2號109年度偵字第2713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2號109年度偵字第2713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高等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109年9月30日備註編號3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編號78(此欄空白)罪名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侵入有人居住建築物竊盜罪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108年9月1日108年11月1日偵查機關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案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0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1號109年度偵緝字第122號109年度偵字第2713號109年度偵字第13532號最後事實審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案號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109年度審簡字第2082判決日期109年9月30日109年10月19日確定判決法院同上同上案號同上同上確定日期109年9月30日109年11月30日備註編號3至7所示之罪,前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9年度上易字第1342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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