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除字第12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2年度除字第1259號聲請人 吳智琴 (即吳 彭秋蘭 之繼承人)
吳俊源 (即 吳彭秋蘭 之繼承人) 吳雪峰 (即吳彭秋蘭之繼承人) 陳吳雪珠 (即吳彭秋蘭之繼承人)共同代理人 彭采貞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6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2年7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陳蒨儀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2年8月8日
書記官謝淑芬┌───────────────────────────┐│附表:102年度除字第125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01│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2│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3│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4│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5│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2ND00000000│1│1000│├──┼──────────┼───────┼──┼──┤│0006│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204│├──┼──────────┼───────┼──┼──┤│0007│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86NX00000000│1│6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