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4年補字第1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返還保證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補字第195號原告甲○○
乙○○上列原告與被告東洋休閒產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百貳拾萬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民二庭法官黃明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4年7月19日
書記官侯學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