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2年度中小字第2836號民事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中小字第2836號

原告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婈

訴訟代理人 蔡易道

被告 林晏辳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萬3886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三、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楊忠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表明,上訴於法不合,得逕予駁回,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1  日

書記官巫惠穎

附表:                         

編號

債權本金

(新臺幣)

利息計算期間

利率%

(年息)

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

2萬0269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1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6萬3617元

自民國111年11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

1.845

自民國111年12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算,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總計:8萬3886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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