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2年度雄小字第1467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建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紹萱 間請求請求容許修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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