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小字第146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建隆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曾紹萱 間請求請求容許修繕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2年7月1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00,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14日
書記官吳語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