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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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8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819號原告艾鉅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宗殷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高英賓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對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3月28日
書記官廖碩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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