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2年重訴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重訴字第一五五八號
原告中國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宗勇 訴訟代理人 姜禮釷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億碩高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肆仟肆佰玖拾叁萬陸仟捌佰叁拾肆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壹拾陸萬肆仟柒佰陸拾玖元,折合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叁佰零柒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肆拾玖萬肆仟貳佰陸拾貳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貳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黃雯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八日
書記官林玗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