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字第19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字第196號
原   告  林金柱
被   告  吳振名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事件,本院柳營簡易庭裁定如下:
主文
一、原告之訴駁回。
二、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
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
,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亦為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經本院以109年度營簡補字第11
號裁定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新臺幣20,305元,該
裁定於民國109年3月2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然截至109年4月17日止,原告仍未補繳上開裁判費,有本院
收費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稽,其訴
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
法官陳協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黃玉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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