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
原 告 李瑞騰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陳有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屬必備之程式。
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
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
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
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民事訴訟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稱
「被告應返還巨匠電腦退刷金額新臺幣5萬3,640元、額外
補償原告」、「對被告、巨匠電腦之帳務明細及相關人員進
行調查」、「撤除強制執行」、「將房屋所有權返還原告」
等內容,並未說明其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致無從特定其
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審理範圍),又原告復未繳納裁判費
,均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2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上開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