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108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湖簡調字第700號
原   告  李瑞騰
被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訴訟代理人  林紫彤
       陳有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
法第244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次按提起民事訴訟,應
依同法第77條之13或14之規定繳納裁判費,屬必備之程式。
所稱之「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乃請求判決之結論,亦係請
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之判決,該聲
明即成為判決之主文,並為將來據以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
。是以,在給付之訴,應表明被告所負給付義務之內容及範
圍,須明確特定適於強制執行。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
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第6款亦有明定。
二、查,原告民事訴訟狀未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所稱
「被告應返還巨匠電腦退刷金額新臺幣5萬3,640元、額外
補償原告」、「對被告、巨匠電腦之帳務明細及相關人員進
行調查」、「撤除強制執行」、「將房屋所有權返還原告」
等內容,並未說明其原因事實及請求權基礎,致無從特定其
訴訟標的(即請求法院審理範圍),又原告復未繳納裁判費
,均不合程式。經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24日裁定命其於收
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開事項,此項裁定已於同年3月12日
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原告逾期迄未
補正上開事項,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內湖簡易庭法官林銘宏
本件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許秋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