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1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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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柳營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營簡調字第215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王清股 等間請求確認遺產分割協議無效事件
,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調解,依當事人之聲請行之。前項聲請,應表明為調解標
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有文書為證據者,並應提出其
原本或影本。法院認調解之聲請,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
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
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前項裁定,不得聲明
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05條第1項、第2項、第406條第1
項第1款、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王清股向其申請信用卡使用,迄今尚
欠新臺幣(下同)115,491元及利息未清償,而訴外人即相
對人等之被繼承人死亡後,遺有坐落臺南市○○區○○段○○
○○號○○○區○○段○○○○○號○○○區○○段(聲請人誤
為大彎段)532、813、814、876、877地號土地(以下
合稱系爭土地),相對人王清股未為拋棄繼承之意思表示,
依法為繼承人。詎相對人王清股恐繼承遺產後為聲請人追索
,竟與其餘相對人協議將系爭土地以無償之分割繼承為原因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王○○、王○○,然相對人王
清股於分割協議之時點,已對聲請人負有債務,難信相對人
王清股不知債務之存在,顯有害及債權人權利之故意,依民
法第87條、第113條規定,其等所為分割協議之債權行為及
辦理所有權移轉之物權行為(下稱系爭法律行為)皆屬無效
。為此聲請調解,請求確認系爭法律行為均無效等語。核其
調解聲明法律關係之性質上為確認之訴,然確認之訴須以訴
訟形式為之,經法院以確認判決確認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
始能發生確認之效力,顯無從由當事人以相互讓步之調解方
式代之。從而,聲請人聲請調解,依法律關係之性質可認為
不能調解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爰依首開規定,逕以裁定駁
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柳營簡易庭法官徐安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書記官吳宣穎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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