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竹東簡調字第31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當事人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請求就坐落在新竹縣○○段00地號土
地(權利範圍3分之1),於登記日期民國106年12月28日
之分割繼承登記予以塗銷,並登記予相對人 譚正平 、譚**公
同共有等語。然細閱其請求事實理由,尚須聲請撤銷繼承人
間之分割遺產之債權、物權行為,核其法律關係非兩造以調
解方式互相讓步可得解決紛爭,須由法院裁判創設、變更、
消滅、形成,其性質屬形成之訴,是依法律關係性質,應認
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規定,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邱玉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109年4月20日
書記官陳筱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