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康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8
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