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店簡易庭104年度店補字第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店補字第261號
原   告 康氏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正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兆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88,8
92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扣除聲請支付命令所
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尚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500元。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新店簡易庭法 官  羅月君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黎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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