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北簡字第4681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財團法人 蕭泰然 文教基金會
兼 上
法定代理人 陳秀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雲石 交響樂團間給付費用事件,上訴人對於中
華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徵第二審裁
判費新臺幣肆仟壹佰肆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詹駿鴻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張閔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