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度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89年附民字第37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3月2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原告明家實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魏國財 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O九九號侵占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方面:
(一)聲明:求為判決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一千零四十五萬一千二百五十六元,並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陳述:被告甲○○係明家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明家公司)股東之一,另擔任明
家公司之會計,且實際負責業務之處理。民國(下同)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明家公司出售廢鐵予威致鋼鐵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威致公司),應收帳款為新台幣(下同)八十八萬八千八百七十元,詎甲○○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將向威致公司所收取之上開應收帳款,予以侵吞入己。又明家公司於八十四年一月十九日與 郭佳雄 訂立租賃契約,向郭佳雄承租坐落台南市○○段二七四、二七五、二七0、二八四、二七八、二六七號等土地(門牌號碼台南市○○路○段○○號),租賃期間自八十四年二月一日起至八十九年一月三十一日止,做為堆置廢鐵之場所,詎甲○○明知其為明家公司實際負責業務之人,竟基於意圖為自己及第三人不法利益之概括犯意,自八十四年五月間起至八十七年十二月間止,將上開明家公司所承租之土地提供有限責任台灣省雲嘉南廢棄物運銷合作社(下稱雲嘉南合作社、甲○○為監事主席)、戈泰實業有限公司(下稱戈泰公司、甲○○為股東)、東宸有限公司(下稱東宸公司、魏碧琴為代表人)做為堆置廢鐵之場所,並命明家公司之員工 柯朮 、吳炎山等人為雲嘉南合作社、戈泰公司、東宸公司堆放、運送廢鐵之工作。爰依民法第五百四十二條及同法第五百四十四條請求損害賠償。
(三)證據:援用刑庭所提出之證據。
二、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分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甲○○被訴侵占等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依照上開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失所依據,併予駁回。
結論: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謝家宜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判決如不服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魏芝雯中華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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